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冀1127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隆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德州隆昌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1127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55762.38元,(2023)冀1127财保292号保全案件冻结150480元,过付申请执行人3079元,缴纳执行费2203.3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冀1127执329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