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5-19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韶雄法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
被执行人: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大岗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3)韶雄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282848元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82848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49471.97元、本案执行费4142.72元,共计336462.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罗定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6462.6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