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上智慧(成都)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品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91执65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品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长生。
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机场路新加坡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六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27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四川省品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提取扣划其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1×××76账户内的存款19994479.93元扣划至本院案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