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66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品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幢4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5号1幢2层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四川省品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6373元及利息,执行费4496元。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基金、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财品,银行存款较少。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品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
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