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4007号
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诉讼代表人:**,***英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英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9元,由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07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