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上智慧(成都)建设有限公司

品上某某(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英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4007号 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诉讼代表人:**,***英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英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9元,由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品上**(成都)建设有限公司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07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