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执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民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株洲市渌口区**路。
经营者:***,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民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湖南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民建筑器材租赁中心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03执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朱 青
书记员 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