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92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撤诉、反诉、上诉,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办理诉讼费退费,提交、签收本案诉讼文书。
被告:湖南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株洲汽配园)D区12栋701、702、703、7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的有关手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轶 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