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2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株洲汽配园)D区12栋701、702、703、7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延伸段新***小区8栋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述,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021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方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22日、10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一方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保险、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26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一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8月31日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一方的不动产情况,于2022年3月21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述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乡××栋××号××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号],于2022年12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述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路××号××栋××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7)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上述房屋的查封时间均为三年,因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还款事宜,故暂不宜处置上述房产。本院依法于2022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述、***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23日,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78174元及后续利息(按判决书判决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878174元及后续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一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