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智能(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市三贤商贸有限公司与三科智能(山东)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市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8751号 原告:南阳市三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明山***小区11幢3**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44C7A14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现志,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110910971。(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税强,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610945754。(特别授权) 被告:三科智能(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4-6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邓州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新华中路县后街0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814190××××。 法定代表人:***,任医院院长。 原告南阳市三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科智能(山东)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市妇幼保健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原告南阳市三贤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三贤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三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科智能(山东)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市妇幼保健院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