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保120号
申请人:万春初,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平安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黄纯。
申请人万春初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平安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春初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平安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97086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万春初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18591919202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春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平安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70,86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万春初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双湘
审判员 蒋丛仁
审判员 刘辉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迪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