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远,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平安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平安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3.76元,减半收取1356.88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67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米庆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立
书 记 员 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