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安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平安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远,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平安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平安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米庆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立
书 记 员 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