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湘1128执290号
湖南省涟源市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尹福军:
你与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湘1128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尹福军向***支付劳务工程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以欠款16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湖南省涟源市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对被告尹福军所欠原告***的劳务工程款130000元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负担申请执行费2300元。
开户银行:湖南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
户名:新田县人民法院
账号:43050171770800000235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签章]
本院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龙泉大道旁邮编:425700
联系人:黄正轩联系电话:07464788026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