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91号
原告:**,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南佰柯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湘秀路131号星光名座佳苑10栋2013房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5580722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佰柯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佰柯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