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4财保1号
申请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湘秀路131号星光名座佳苑10栋2013房0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溆浦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桔花园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溆浦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250000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溆浦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