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佰柯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某某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溆浦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4财保1号 申请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湘秀路131号星光名座佳苑10栋2013房0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溆浦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桔花园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溆浦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250000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溆浦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