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492号粮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煌建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532.27929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本院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24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