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6525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6、8栋121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金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492号粮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长沙市金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