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佰柯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某某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溆浦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湘秀路131号星光名座佳苑10栋2013房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5580722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溆浦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桔花园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L6MKE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溆浦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96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依据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9602号裁决书由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