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湘秀路131号星光名座佳苑10栋2013房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5580722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溆浦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桔花园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L6MKE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溆浦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96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依据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9602号裁决书由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