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5民初2792号
原告:广州市番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城市花园C5-2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96197819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万环西路新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558119X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番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0元由原告广州市番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