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龙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8549号
上诉人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龙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宇审判员马莉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