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龙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475号
上诉人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龙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以该公司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实际系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人及两位案外人发生的合伙协议纠纷,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为郑州市,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