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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859311426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户籍地**县,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文丰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东门口9号信华苑B栋4**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091084122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江文丰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 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判员梅阳审判员王爱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熊 静 书 记   员 丁 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