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执1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罗河创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681民初18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52254.7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2年11月2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752254.7元及逾期利息。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1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口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官盱华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