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民初840号
原告: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7823037J,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铜都大桥西侧翰林雅苑商业2E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溪市直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智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YH0E37,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智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2元,减半收取1966元,由原告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