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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元与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81民初277号 原告:李新元,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贵溪市直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7823037J,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铜都大桥西侧翰林雅苑商业2E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李新元与被告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新元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元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元撤回对被告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松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