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81民初277号
原告:李新元,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贵溪市直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7823037J,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铜都大桥西侧翰林雅苑商业2E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李新元与被告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新元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元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元撤回对被告江西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松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