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2民初2638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瓜州人,住瓜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永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9201110265765。
被告:瓜州县佳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瓜州县宏光建业一楼门店8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MA71F4D57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甘肃捷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街道滨河中路756号第01层001(***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EX956M。
法定代表人:**2,职务:经理。
被告:**3,男,汉族,甘肃省瓜州人,住瓜州。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瓜州人,住瓜州。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新城区莫高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65434639H。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瓜州县佳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捷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343550.7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4日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沿瓜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KV123瓜南线029号电杆南侧,车辆驶出道路翻车,**及轿车乘车人**受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义务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甘肃捷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依法要求原告重新书面提供甘肃捷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详细住址和工作场所,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提供,故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