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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执1234-2号 申请执行人:三***实业有限公司,住三亚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你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存款人民币440.5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