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02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迎风桥镇。
法定代表人:杨众军。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28号公园1号3栋2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蒙发文。
被执行人:蒙发文,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下司镇东山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22635196406152439。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发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湘09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发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12日,本案执行到位350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 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朱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