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丰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24执6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九集镇白马山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68448194T。

法定代表人:王小催,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96210080A。

法定代表人:杨众军,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漳县人民法院(2018)鄂0624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益阳朝阳支行43×××00的账户存款12700元、交通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439661000xxxxxx3869的账户存款33597.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