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迎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96210080A。
法定代表人:杨众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妮,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伟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柞树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902MA4QKE3H3X。
法定代表人:皮凤霞。
被执行人:余跃军,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余跃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02民特1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伟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余跃军应支付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苗木款10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负担执行费1538元。但被执行人湖南伟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余跃军一直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经申请立案执行该案。
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湖南伟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余跃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3日、12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湖南伟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余跃军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11月15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伟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余跃军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对湖南伟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余跃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92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 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维峰
书 记 员 何卓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