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9621008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湘0902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及执行费7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9日、8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保险、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等情况,2021年8月5日向桦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焱
审判员 曹 进
审判员 崔益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卜可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