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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7393号
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辛志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法定代表人:王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其昌,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