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财保170号
申请人:淄博市博山昊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经贸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博。
被申请人:武汉市佳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三路55号“大功率半导体绿色照明系列产品生产项目”2号厂房一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47216636E。
法定代表人:成鹏程。
申请人淄博市博山昊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佳德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申请费15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博山昊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盛炅
书 记 员 周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