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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077号
原告:杭州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279号汇禾领府8号楼2202-1室。
法定代表人:徐小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石建筑智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677号1幢研发中心306。
法定代表人:胡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金石建筑智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刘文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蔡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