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民初146号
原告:阜阳市园***,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苗圃,组织机构代码72334940-9。
法人代表:刘登俭,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甲。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祥情同上。
被告:**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丙。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征迁安置指挥部。
负责人:XX。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阜阳市人民路1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003812-3。
法定代表人:虞建斌,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园***与被告**甲、**、**乙、**丙、阜阳市颍泉区征迁安置指挥部、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阜阳市园***负担。
审 判 长 王甫成
代理审判员 王 帅
人民陪审员 刘 家 友
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书记员王梦晨(代)
附:(2017)皖1204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