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园林苗圃

原告阜阳市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某、阜阳市颍泉区征迁安置指挥部、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民初144号

原告:阜阳市园***,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苗圃,组织机构代码72334940-9。

法人代表:刘登俭,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星,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湖**路**号**幢**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65********。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征迁安置指挥部。

负责人:王刚。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阜阳市人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003812-3。

法定代表人:虞建斌,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园***与被告谢某、***、阜阳市颍泉区征迁安置指挥部、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阜阳市园***负担。

审 判 长 王甫成代理审判员王帅

人民陪审员 刘    家    友

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书记员王梦晨(代)

附:(2017)皖1204民初1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