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福来装备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铁福来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博大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祥德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初5183号
原告:河南***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武,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博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华。
被告:***德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慧贤,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仁忠,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博大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德机电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河南***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骆大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