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初字5183号
申请人:河南***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慧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中博大实业有限公司、***德机电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向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一套侵害申请人专利权的产品及相关说明书等书面材料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德机电有限公司向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诉产品及相关说明书、设备接受单等书面材料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骆大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润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