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4民初7583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亮,男,汉族,1990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界首路599号锦华名郡15#住宅楼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488220640。
法定代表人:时国兴,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 梅
附:(2021)皖1204民初7583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