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

**与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51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园,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界首路599号锦华名郡15#住宅楼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488220640。

法定代表人:时国兴。

被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时国兴,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尤海涛,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时国兴、尤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过传之

审 判 员  张贝贝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周 薇

书 记 员  韩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