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终12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徐冬梅,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川,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永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粤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南粤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南粤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921641元。2.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南粤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21641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7月2日起计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为173241.63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横琴岛××大学××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横琴岛××大学××区启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对该校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该校区已于2013年7月20日启用,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横琴岛××大学××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纠纷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原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或移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主要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是针对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之后法律适用的管辖,上诉人承包本工程时澳门大学新校区尚未启用,合同履行地在珠海××新区。本案两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也在国内,两被上诉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故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南粤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内地有住所,现一审原告***向我国内地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内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故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9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莹莹
李燕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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