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荟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荟萃房屋修建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荟萃房屋修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吉路****。
法定代表人:张宗保,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朱贤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荟萃房屋修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斌
审 判 员  荆雷
代理审判员  马腾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