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962号
原告:莱州震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柞村镇普渡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UXQE8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中荟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
市市北区汉口路17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鑫冠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0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莱州震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荟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冠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莱州震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震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震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莱州震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