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528号之二
原告:莱州震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UXQE85B,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普渡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荟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青岛市荟萃房屋修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180578582,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汉口路178号1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莱州震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荟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莱州震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震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震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1339元,保全费1125元,二者合计24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莱州震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