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728号2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96127Q。
法定代表人:张友德。
被执行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12340000485005650M。
法定代表人:梁朝朝。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俊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814588.22元[其中支付工程款770284.2元、利息1706.23元(以77028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6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2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78.79元(以77028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2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8036元、案件执行费1038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