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2民初6150号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宁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吴寨村小安庄**/div>
法定代表人:刘新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