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阳市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7084号

原告:陈旭,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市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新阳大道西侧37号安徽巨邦香料有限公司002幢00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7316261F。

法定代表人:张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春晖佳苑商铺2-6至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WWQU35。

法定代表人:刘新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路,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陈旭与被告阜阳市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旭撤回对被告阜阳市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旭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