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王威、通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通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4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威,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雷,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通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春晖佳苑商铺2-6至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WWQU35。
法定代表人:刘新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林,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汤汪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261456。
法定代表人:倪前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徽丰原福泰来乳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六路北、经三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FB875F。
法定代表人:付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威因与被上诉人通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福泰来乳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王威否认一审定案证据2021年3月4日《承诺》的真实性并在二审中申请对《承诺》中的“王威”签名是否为王威本人书写及《承诺》中的三处指印是否为王威本人所捺进行司法鉴定,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已进行结算和结算金额为270万元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宇堂
审判员  洪增余
审判员  罗正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智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