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02财保57号
申请人:酒泉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焦钰淇,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酒泉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的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泉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20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0元,由申请人酒泉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兴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彬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9)甘0902财保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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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酒泉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请将该被申请人***,在你处账户的存款万元,请暂停支付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19)甘0902财保57号裁定书。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邮编:73500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19)甘0902财保57号
酒泉市肃州区法院:
你院(2019)甘0902财保57号协助冻结通知书收悉
在我处账户的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为。
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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