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8451号
原告:衢州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81661797M,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赖其春,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衢州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衢州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自愿撤诉为由,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衢州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文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汪佳丽
书 记 员 涂振兰